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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4日)废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7号)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9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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