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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1990)[失效]

  第7条 铁路配拨计费重量高的货车代替托运人要求计费重量低的货车,如托运人确实无货加装,按原要求车的计费重量计费。
  第8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9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运价率加50%;
  2.二级与超级超限:运价率加10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0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0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1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企业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12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11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二分之一计费。
  第12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只核收运费,不足收取送车费。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以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以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3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4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三节 零担货物与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14条 零担货物按照货物重量计算运费,但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附表)按规定重量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重量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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