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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铁路段包干费清算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铁路段包干费清算暂行办法
 (铁运(1987)93号 1987年1月1日)

  第1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铁路段包干费的内部清算。包干费的清算是独立于运营财务的另一体系。
  第2条 包干费的清算,跨局由铁道部、局管内由铁路局进行。铁道部委托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铁路局(分局)委托指定单位,车站指定人员,办理清算事务。
  第3条 包干费由铁道部向全程联运单位一次收取。
  第4条 铁路运输业务中发生的款额,可由铁道部按铁路局的要求预拨给有关车站,也可由铁路局直接预拨。铁路局按车站的预报以电报向铁道部要求预拨款,铁道部确认有调度命令同意后拨款。
  第5条 车站使用预拨款支付的款项有:重箱运费、空箱运费、装卸费、市内汽车搬运费等。车站作业的劳务费在清算时支付。
  第6条 车站在一次办理的集装箱作业完后,填制国际集装箱包干费清算清单,两日内上报铁路局(分局),铁路局在收到清单后两日内审核完毕报铁道部,铁道部在收齐清单后五日内向铁路局清算完毕。上报清单应附有付款通知书,原始单据留车站保存。
  第7条 向办理包干运输的车站支付劳务费,每箱为:发站10元;到站10元,回空利用另加5元;回空利用中途站10元。
  第8条 包干费中服务费的15%留铁道部,其中包括清算手续费。
  第9条 包干费扣除实际发生的运杂费、劳务费和铁道部留款项后,剩余部分按发到铁路局各50%清算给铁路局。包干费为外汇形式时,也同样清算。由于车站责任造成的,或应由车站向货主追偿的集装箱延滞费,赔偿费,在清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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