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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发布) 国发〔1986〕94号


  目前,我国的城乡道路标准低、质量差,人车混杂,交通管理又分别由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在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已愈来愈不适应我国对外实行开放
、 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亟待加以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
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由公安部起草,征求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违章建筑和搞集市贸易等。公路养护和市政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持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挖掘道路和超限运输,需经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四、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要设立检查站,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路口、桥头、渡口设立收取通行费的站卡。
  公安机关要向交通部门提供车辆、驾驶员等有关统计资料,并在路查、年检中把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作为一项任务规定下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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