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财政部发布)
(86)财税字第290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公布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利润率,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计算征收得税 。”为了进一步鼓励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代表机构之间利润率水平高低不一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由15%减按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