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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

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机电产品
出口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一、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基本任务和性质
  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是按机电产品专业分类组成的行业联合对外的非经营性的出口协调组织,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及有关法令指导下,负责组织同行业成员间出口业务方面的协调行动和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营业务,接受协调组织的协调、监督,遵守协调组织为发展出口、维护共同利益作出的规定。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拟定自己的具体章程。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成立应报经贸部并抄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由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并给予指导、监督。
  二、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组成
  1.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由按规定分工经营该专业机电产品出口的全国性机电外贸总公司联合全国有同类产品对外经营权的外贸或工贸公司、地方公司和经批准有外贸自主权的生产企业共同组成。所有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公司和企业(包括军工部门出口民用机电产品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均可参加相应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未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有经营权的公司也应接受协调组织的协调,不接受协调的不得对外经营。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负责协调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按国家正式批准的商品目录,不得交叉。
  2.凡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公司、企业、其原隶属关系、所有制、财务体制不变。协调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参加的成员单位提供。
  3.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成员组成全体成员大会,作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选举的理事会或领导小组为该协调组织的常设机构,必要时可从有关单位选调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
  4.专业出口协调组织内可设若干产品协调小组,由主要成员单位选调专人组成,组长一般可从经营该产品有经验人员中选调。
  三、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具体任务
  1.根据国际市场情况,组织协商市场划分,提出出口产品额度分配的建议。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该协调组织成员经营范围内的机电产品提出单项产品成本的建议,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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