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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冻猪肉出口改变发证单位及对港澳出口冻家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冻猪肉出口改变发证单位
 及对港澳出口冻家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86]外经贸管出字第322号)


  冻猪肉属统一经营并实行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但近来有些省市对发证管理不严,多次发生超配额和无配额发证情况,造成了市场混乱。为加强管理,现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冻锗肉出口统一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证可证,届时各地发证部门一律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原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同时作废。为了方便业务,对向港澳出口的冻猪肉,由本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根据配额代部签发出口许可证。
  关于对港澳出口冻家禽问题,今年以来由于多头对外,自相低价竞销,致使港澳冻家禽市场出现混乱。为此,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对供港、澳冻家禽(包括鸡、鸭、鹅)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由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出口许可证。
  上述凭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出口许可证验放的商品如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经发运,在十一月十日以前到达口岸的,海关可凭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保函先予放行,限期补交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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