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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1986年9月22日发布 [86]国科发条字065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科委将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的一部分,转作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目前,暂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给核减了科研事业费的主管部门,用以支持技术开发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
 第二条 借款单位必须是已核定为技术开发类型(含多种研究类型中的技术开发部分),并按规定核减了事业费的科研单位。
  借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成科技项目的技术实力;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物质基础(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运输、三废治理等);
  三.具有能投入项目资金总概算的10%的自有资金;
  四.有偿还借款的经济能力。
 第三条 借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借款项目只限于以下内容的研制开发工作:
  1.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发展;
  2.新产品(或新装备)试制;
  3.中间试验;
  4.小型工业性试验;
  5.科技成果的转让和示范推广。
  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要避免重复。
  二.项目有比较大的科技意义;
  三.项目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四.科研成果(技术或产品)必须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项目研究周期短,投资少。
 第四条 科研项目借款主要用于: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动力燃料消耗费);
  二.仪器设备费;
  三.协作费(包括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支付协作单位和协作者的其他研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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