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己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6. 排污量、噪音都己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可按上述报废标准,定期颁发报废车型目录。
军队的汽车更新,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地车辆监理部门,要结合更换牌照和年检,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吊销牌照,强制淘汰;各地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查,对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报废的,应吊销牌照。
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要加强检测力量,添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需的费用从各地车辆年检费收入中列支。
四、对报废后购车的单位,持报废证明,一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更新汽车的资金来源,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173号文《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报告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解决;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款期限可放宽到三年。
2. 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3. 更新汽车继续保证供油。一九八六年内报废的车辆,在购新车时,凭证每车一次性增加供油一吨半。
4. 凡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内的各种车辆,在报废后购买新车时办理控购手续可以优先,随到随办。一九八六年内,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更新小汽车和大轿车,免办控购手续。
5. 对报废后购买新车的,实行优惠价格。具体方案由国家物资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五、扩大更新车辆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应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组织更新。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汽车,汽车制造厂自销和超产的汽车,进口的汽车,国家物资局所属的汽车贸易中心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所属的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的汽车,都应优先保证更新用车。
六、改进回收办法:
1. 凡是报废汽车,由国家物资局和各地物资部门指定的金属回收单位或有回收解体能力的单位收购。
2. 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不得转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 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要基本齐全, 交车单位不得自行拆解、转卖。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充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要登记并出具证明,防止公用车个人拆卸,化公为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