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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等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资局、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石
 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发布 经机[1986]560号)


  老旧汽车更新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一九八0年以来,国家对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前后发过四次文件,多次作过部署。 一九八三年成立了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 负责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在促进老旧汽
车更新、节约能源、提高运输效益、增加废钢铁回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汽车车龄老化问题仍相当严重。据调查,在全国汽车保有量中,约有五分之一的汽车应该淘汰。这些老旧汽车继续靠维修运行,油耗高、效率低、影响安全,必须加速报废更新,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对过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现予公布执行。
 一、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规定目标,加速更新步伐。
  原定从一九八二年起用十年时间更新五十万辆老旧汽车的计划,现在看来己不适应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考虑到今后社会在用车辆不断增加,需要报废更新的车辆相应增多,报废更新速度必须加快,拟在“七五”期间,每年报废更新十至十五万辆。要把汽车报废更新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地区、各部门应据此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二、严格坚持老旧汽车报废标准。
  各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在籍的载重汽车、越野车、小轿车、大中小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报废:
1. 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四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
2. 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矿山特种车十年、大客车十四年、其他车辆十三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己无修复价值的;3. 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4.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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