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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 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 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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