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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二、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三、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第十条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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