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四十七)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不断促进生产、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企业,应尽快采取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四十八)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必须认真核算,正确计算。
  利润总额应按销售收入减销售税金、销售成本、管理费,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计算。
  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一般包括:劳动保险费( 试办劳动保险基金的地区不列本项目)、脱产学习人员生活补助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非常损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治理三废净支出等。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四十九)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分配。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积累、适当补助社会性支出、兑现投资者分利、增加职工的收入。
 (五十)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按规定分配的项目如下:
  ⒈税前分出联营投资利润;
  ⒉提取企业基金;
  ⒊“三废”产品留利;
  ⒋技术转让费;
  ⒌社会性支出(或社会性支出免税利润);
  ⒍其他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提留和免征所得税利润。
 (五十一)企业应正确计算计税利润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润总额加上税前分进投资利润减去税前分配的各项利润( 五十条第1至6项)即为计税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国家颁发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正确计算,及时足额地缴纳所得税。
 (五十二)企业应正确计算和分配税后利润净额。
  企业税后利润净额=计税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应减免所得税-实际工资高于成本工资差额+社会性支出免税利润+其他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利润+成本工资高于实际工资差额+税后分进投资利润。
  税后利润净额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按利润净额1%计算)和支付非联营企业税后投资分利外,留给企业部分应不少于60%,蓁部分上交乡村。上交乡村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补助农业和补助社会性支出。凡执行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并已上交乡村的企业,一般不应再从企业税后净利润中上交此项利润,如确实再需要企业上交的,必须报县批准。留给企业的净利润应大部分用于增加发展基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具体的分成比例、上交的办法和各部分的使用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九、专用基金管理

 (五十三)企业的专用基金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以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基金、教育基金、大修理基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