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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四十一)企业的成本核算,要按成本项目进行。各个业别成本项目的具体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成本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四十二)企业要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包括材料、工具的领退与耗用,工时的消耗,费用的开支,废品的发生,在产品的内部转移,产成品的出入库等,要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合理地制定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定期修订。要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开展车间、班组核算。

八、收入和利润管理

 (四十三)乡镇企业的收入,应按已实现的收入计算。产品、商品在对外销售时,采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等结算方式的,应在收到货款时计算收入;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分期收款销售的产品,应在收到货款时计算收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在开出发票并发出产品、商品时计算收入;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时,应在结算价款时计算收入;自产商品性产品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专用基金支出的,以及种养业自产留用产品,均视同对外销售计算收入;自繁自养的幼畜成龄转为产畜和役畜时原则上作为收入处理,如果数量很少,可作为内部资产转移处理。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本企业的材料和为其提供的劳务,均按内部转帐处理,不计算收入。
 (四十四)企业应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在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以内实行议购议销、优质优价。
  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要保证质量,维护信誉。因数量短缺,质量次劣发生退货、削价,除承受经济责任外,应相应调整收入。
 (四十五)产品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包装、广告、展览等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洽谈业务等必需的开支,按从严掌握的原则在销售费用中 列支。对于该项经营活动费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开支。
 (四十六)乡镇企业应按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等)总额,以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应逐步降低提取比例。管理费实行按季交纳,年终结算。提取的管理费,采取逐级分成的办法,上交到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范围、比例和分成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提取的管理费要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经费开支;补助乡镇企业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必要的检测仪器购置和有关费用、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等。年终结余的管理费,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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