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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企业要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结算纪律,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积极完成采购和销售计划。
  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按月或按季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属于应收的款项,要积极催收,属于应付的款项,要按期偿还。对于长期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报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财税部门同意,作为坏帐损失,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由于有关责任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坏帐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要由承包者负责收回,一般应在承包期内处理完毕。

六、工资管理

 (三十二)乡镇企业支付的工资,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消耗的补偿,必须正确计算,加强管理。
 (三十三)企业职工工资包括:(1)基本工资,如计时、计件工资等;(2)工资性质的奖金,如实行计时工资的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综合奖以及吨煤奖、原材料节约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3)工资性质的津贴,如夜班津贴、节日加班津贴、高温津贴、井下津贴、冬季取暖津贴、粮价津贴、煤价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4)其他工资,如妇女哺乳时间的工资等。
 (三十四)企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工资,一般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进行核算。工资的标准及其发放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实行成本工资制的地区,可按照成本工资进行核算。成本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三十五)企业必须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逐步增加职工工资。
  为了控制消费基金过高增长,企业年人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应超过企业税利增长水平。
 (三十六)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七、成本及费用管理

 (三十七)企业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正确计算成本,降低各种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三十八)企业要根据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材料、应支付的工资和费用计算成本。农业企业按年或按季(包括生产季)核算产品成本;工业企业按月或按季核算产品成本;建筑安装企业按年或按季核算工程成本;商业、服务、运输等企业按月或按季核算有关的费用或成本。
 (三十九)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产品种类的多少和企业的核算水平,确定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产品品种较少的企业,按每种产品核算成本;产品品种较多的企业,可以对几种主要产品分别核算成本,其他次要产品,合并核算成本。目前按产品或主要产品核算成本尚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以采用综合核算成本的办法。
 (四十)企业要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界限。凡按规定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列支的费用和其他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或费用。要划清在产品和产成品产成品的界限,不许随便提高或压低在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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