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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二十六)企业购入和外部投入的能在生产经营中较长期发挥效益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价值原则上应按有效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摊销的年限不得低于两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二十七)企业要在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扩建、改建、挖潜、革新、改造等形式的各项固定资产购建项目,都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应由上级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二十八)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成本。建设项目完工时,要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五、流动资产管理

 (二十九)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定额流动资产的和非定额流动资产。定额流动资产包括:材料、自产留用粮食、幼畜及育肥畜、在产品、待摊费用、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门市部商品等。定额流动资产的计划定额由企业本着需要与节约的原则予以核定,以便加强管理,考察企业管理水平。核定方法要简便易行。定额流动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的积累、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的资金、银行(信用社)借款和国家、企业主管部门扶持借款解决。企业要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备足流动资金。
 (三十)企业要加强材料管理,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进货有验收,储备、消耗有定额,领用有手续,保管有专人。采购材料要经济合理,防止盲目采购。低值易耗品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可以分次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用的低值易耗品要设册登记,实行专责保管。
  材料、产品、商品要定期清查盘点,查实数量,防止损坏变质。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或损坏情况,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要收回赔款;属于定额内的盘亏和经过批准核销的超定额盘亏,应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经批准后列作营业外支出;参加保险和企业按净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
  承包期间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属于应由承包者负担的,承包者要照价赔偿。
 (三十一)企业要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要定期清点库存现金,对于长款、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大宗经营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帐结算。采购、推销人员出差,不得携带大量现金,因公预借款项,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限期报帐,不得拖欠,更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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