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上进行改良工程时,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回出租单位时,应依照租约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固定资产要按月或按季提取折旧。所提的折旧额必须保证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综合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提取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采掘企业的井上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井下固定资产按吨产量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即折旧费);采伐企业按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的更新改造费,视同折旧计入成本。
采用分类和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并报财税部门备案,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已达原定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原使用年限而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季节性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计入生产期成本。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由吸收投资单位计提折旧。
从外单位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计提折旧的年限可按原帐面折余年限计算,原折余年限不清和已满使用年限的,按其新旧程度,重新估计折余年限。
(二十三)企业一般按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对当期成本影响过大的,可以分期摊销;某些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可以按大修理费用的定额计提大修理基金,但必须制订大修理计划,加强管理。提取的范围、比率以及大、中、小修理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二十四)承包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列大修理费用或计提大修理基金,年末决算时末提、末列或少提部分,应予补提、补列,并相应追加成本、调整利润。
(二十五)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和定期盘点制度,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要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转让、盘盈和盘亏,都必须报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经过鉴定,确实不能维修使用或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方可报废。转让或调拨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转让、调拨。
承包期间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要按其帐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