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款项于收到登记入帐并起算利息,定期支付。以产品为补偿条件的借款,企业要按协议分期交付产品,计算销售收入,抵偿借款。
应支付的设备借款利息,工程完工前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的利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支付生产费借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十八)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是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必须加强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率。
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固定资产所有权下变,承包者必须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不准搞掠夺式经营。
(十九)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二百元或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某些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成龄产畜、役畜(指大牲畜)和达到规定抚育年限并投产采割的经济林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玻璃器皿、专用工卡具和临时性的简易仓棚,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不同行业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使作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五大类。
⒈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和动力设备;
(3)运输设备;
(4)产畜及役畜;
(5)经济林木;
(6)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文化教育、医疗、福利等使用的固定资产。
⒊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⒋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因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原因而停用的固定资产。
⒌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
(二十)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⒈购置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按购价和包装、运杂费计价;需安装的,再加上安装费计价;需改装后才能安装使用的,还应加上改装费用计价。
⒉新建的厂房及建筑物,按交付验收的竣工决算价值计价。
⒊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⒋从外单位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双方协议价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费用计价。
⒌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的奖赠、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