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利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计划内容应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十一)企业年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利润计划,由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汇总报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产供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编制年度调整财务计划,并报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为适应市场情况,企业应逐步实行季度计划。会计年度终了,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重点企业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具体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规定。
三、资金筹集管理
(十二)为了增加企业财力,保证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搞活农村经济,企业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不同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筹集资金。
(十三)企业要编制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报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集资方式、集资对象、集资条件、集资金额、集资用途途、偿还期限和偿付方法等。
(十四)企业集资分为投资集资和借款集资两类。
投资集资,是企业向出资人(包括单位)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资人采用投资形式向企业投入资金并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参与企业的管理,与企业的财务成果挂钩,参加企业年终分利或负担企业亏损。
借款集资,是企业向出借人(包括单位)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借人采用信贷的形式向企业借资金,按借约规定向企业定期收取借款利息和到期收回借款本金。
(十五)投资集资包括:乡村投资、外单位投资、个人投资等,无论采用哪种集资形式,都应签订协议或制度章程,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企业按实际收到的投资款登记入帐,非经出资人同意或董事会、股东会议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出资人以设备、材料等资产投资的,要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入帐。
(十六)借款集资包括:向银行 (信用社) 借入的款项,向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向主管部门借入的扶助周转金,向其他单位、个人借入的款项,以及以产品为补偿条件的借款。
向银行借入资金,按银行规定办理手续。借入的周转金,分别按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手续。
(十七)联营企业于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协议或章程向投资单位分利。联营企业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应按照联营企业先分后税的规定在税前分配,其他的投资分利在税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