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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
 ( [1986]财农第306号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支持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乡(包括镇,下同)举办的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农民联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另行制定制度。
 (三)乡镇企业是农民举办的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应有一定数额的生产经营资金;执行统一的财会制度;在银行(信用社)开有结算帐户;对本企业的财产和经营成果负有经济责任;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主权。
 (四)乡镇企业应根据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规律,在国家法令、政策指导下,从农村经济的特点出发,结合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服从国家的计划指导,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认真执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五)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加强财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多渠道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促进生产发展;积极开展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和积累,提高经济效益;为振兴农村经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六)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企业财产仍归举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合理确定承包指标,认真签订承包合同,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乡镇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乡镇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材料、劳动力;也不得随意摊派,增加企业负担;要尊重乡镇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
 (八)企业财会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经济民主,发动广大企业人员协助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实行增产节约。企业要定期全体职工公布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发动群众进行评议和总结,接受审查和监督。

二、财务计划管理

 (九)财务计划是乡镇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根据市场预测、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的承包合同等,编制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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