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省、市(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规模,参照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其他专项开支规定,统一筹措教育事业费,并予以保证。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各地按有关规定在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征收。社会各界和个人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捐资助学,应当给予鼓励。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生集体福利待遇。
(二十二)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地方拨款、群众捐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在城镇,义务教育设施应当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并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相协调。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新建、扩建、改建校舍所需投资,按学校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以照顾。社会各界举办的中小学所需基建投资,由举办单位负责筹集。
各地及各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校舍建设,不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规模。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以乡、村自筹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对经济有困难的地方,酌情予以补助。农村集镇建设规划也应包括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
八、师资
(二十三)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用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专业结构合理的、德才兼备的师资队伍。
(二十四)中央和地方都应拨出专拨,优先发展和加强师范教育。充分发挥各类高等院校的潜力,为实施义务教育输送合格的师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制订培养师资的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师范院校毕业生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并保证从事教育工作。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各地区教师自然减员的指标,原则上用于招收新师资或合格民办教师的招收、招聘。
(二十五)争取在五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通过各种途径培训,使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绝大多数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或合格学历。小学教师和初级中等学校教师的培训,分别由县、市(地)统一规划组织。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切实办好教师进修院校”的要求,认真办好市(地)级教育学院和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或在师范院校内设立的培训部)。这些学校的办学经费、基建和师资补充与培训,分别参照当地师专和中师的标准,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