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小学除举办按教学计划开设全部课程的全日制小学外,也可在贫困、边远、居住分散的地区举办适当减少课程门类、适当调整教学要求的村办小学或简易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除举办普通初中外,还可举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制学校,其师资、校舍、设备等,应分别符合小学、初中的办学标准要求,并且实行小学、初中分部管理。
边远、海岛等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具备师资等办学条件的小学,由不设区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举办初中班。
(十七)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除国家举办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对于个人依法举办学校,目前各地可进行试办。上述有关学校文化课师资的补充和培训工作,应统一列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在教学仪器供应和教学业务上,对这些学校给予帮助和指导。
(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和逐步健全城乡小学和初中等学校的经费预算定额,教师编制、校舍及教学设备的标准,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实现。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挖掘潜力,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小学师资任务。提倡和鼓励科研单位、党政军机关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援中小学的建设,但不要借此向学校提出优待职工子女入学等要求。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刷、出版、发行工作。提高教科书的印刷质量,保证义务教育需要的教科书和文具纸张的供应,并保证教科书在开学前发到学生手中。
七、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
(二十)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也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中央拨给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等,地方都应从中划出一部分用于这类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地方增加的教育经费,应优先考虑实施义务教育。“七五”期间,中央补助经济困难地区普及小学教育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仍按原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
教育事业费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收入的可能范围内,尽量照顾到教育的特点及时拨款,以保证事业的需要。在执行中,要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