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86年9月11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
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和检查、督促、指导这项工作,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制订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公布以前,现就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为了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保持工作上的延续性,目前普及小学教育的检查验收工作,仍按原规定的“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等要求执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要再用一段时间,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小学建设,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按质按量地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十七至十八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数达到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
(二)普及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应做到:
1、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