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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批复
 (1986年9月11日)


  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征收的“四源”建设费(自来水、煤气、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因已纳入有关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之内,用这笔资金安排的“四源”设施建设,不再计入北京市投资计划之内,统计上不重复计算。北京市每年应当将安排的项目和投资,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抄送国家统计局。
  本规定发布后,其他城市不得依此攀比或者搬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
            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0月
             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应首都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
 第三条 “四源”建设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自来水厂建设费按日用水量每吨八百三十元,煤气厂建设费按日用气量每立方米六百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三十五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污水量每吨八百元。
  二、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自来水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九元,煤气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二十二元,供热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二十三元,污水处理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八元。
  上述“四源”建设费中,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必须征收;其余两项,用一项收一项,不用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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