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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
 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6〕66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
           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意见(摘要)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近几年来,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计划和订货合同执行情况不够好。
  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不落实和订货合同兑现差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对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国家对指令性计划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纪律松懈;有些企业的原材料、电力,运输等生产条件不够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指令性计划是必须执行的“。这是当前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稳定经济全局的重要手段。为了严肃指令性计划,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地区、 部门和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 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把完成国家计划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和首要任务。
 二、所有承担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任务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接受订货,按需要的品种规格组织生产,全面完成供货合同。在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自销)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不能自销)。没有按计划完成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期全部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国家财政。
 三、国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做好综合平衡工作,要给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留有适当的超产余地。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等生产条件,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给予保证。企业要千方百计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认真帮助协调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立即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报告。
 四、企业如因主要原材料, 燃料不足, 自行采购议价原材料、燃料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其多支出的费用,按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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