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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与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业飞机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 。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使 。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接交外交邮袋。
 第十二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三条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 , 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
  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第十八条 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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