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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失效]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继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标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6/100。
  2.7.1.2 墙体风货、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继。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继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裂判定危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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