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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CJ 13-86发布)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 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 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c. 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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