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1986年8月2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一、市政工程设计业务范围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防洪及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设计。
二、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有综合性、专业性两种组织形式。
三、本标准仅对承担城市给水、排水、燃力热力、道路、桥隧、防洪及园林绿化等8个专业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做出规定,其它专业在未统一制定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综合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的级别,按其主体专业级别确定,其它非主体专业按本标准分别确定其承担各专业任务的范围。
五、市政工程设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六、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主体专业承担市政工程项目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证书的市政设计单位,可承担下列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
1.给水排水工程:
水质无需特殊处理,供水量不超过40000吨/日的一般给水工程;管径不大于800毫米的输水管道;人口不超过20万人的城市配水管网。
污水量不超过20000吨/日的一级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不超过10000吨/日的二级污水处理厂;人口不超过20万人的城市排水管网。
2.道路桥隧工程:
工程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无特殊地质结构,宽50米、车速小于80公里/小时的各种二级城市道路;
单孔跨径40米以下,桥长200米以下的中、小型桥梁和涵洞。
3.燃气热力工程:
5万立方米以下煤气罐站,年贮配量为3万吨以下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总容量为6万立方米以下的高压贮站;10吨以下城市供热锅炉房。
新建1000万元以下及改建、扩建500万元以下的煤气、热力输配管网工程。
4.防洪工程:
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的二级城市防洪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