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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
 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
 (1986年8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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