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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
 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1986年8月19日)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86〕12号《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划转工作已完成,分类工作基本完成。目前,地方拨款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已经起步,有的正在起步,许多省市还在等待。为了推动地方的科技拨款改革,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日至十二日,在北京召开了地方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座谈会。会议认为,当前地方进行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如不加速地方科技拨款改革步伐,就会影响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进行。为了加速地方科技拨款改革的进程,遵照国发〔1986〕12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与会代表的一致要求,现将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转范围。地方科研事业费划归地方科委归口管理的范围为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原来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上也应划转。原来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同一部门所属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这次一并划转,不应再留尾巴。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
 二、关于划转基数和“一次性拨款”的问题。由于各地“一次性拨款”的内容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一次性拨款”在经费中所占比重较大(一般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左右),如不加分析的都不划转,势必影响科技事业的发展。因此,各地对“一次性拨款”要作具体分析,属于年年都开支的经常性费用(如:大修理费、课题经费等)应予划转;各部门原来以“一次性拨款”名义拨给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原则上也要按此办理。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科委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三、关于开发性科研机构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考虑到地方科研事业费数量较少,而研究机构家底又较薄弱,如果减下来的经费分散使用,则回旋余地较小。因此,这笔经费地方科委可以多集中一些,集中多少,由地方科委与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商决定。地方科委应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只能用于发展科技事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或其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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