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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8月18日)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6〕1137号文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城乡建设(包括建筑、市政、园林、规划等)勘察、设计单位分布面广、主要隶属于地方领导等特点,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城乡建设(包括建筑、市政、园林、规划等)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由建设部制订。
 二、凡符合计设〔1986〕1137号文第二章发证条件的城乡建设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可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甲级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定级意见,报建设部审查,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由建设部盖章颁发;乙、丙、丁级单位因数量较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分级标准审查,盖章颁发。
 三、凡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所属持有专业证书的单位,如承担城乡建设任务,一般要低于主专业的等级。如承担城乡建设甲级设计任务时,需送建设部审查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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