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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十八条 肛门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严重肛管狭窄。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六十九条 脊椎骨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七十条 脊髓损伤影响脊髓功能,留有后遗症,如,肢体活动功能以及大小便和性功能障碍等。

第七节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十一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合并化学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致严重后果;等。
  (二)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等)的深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容貌毁损等相应条款。
 第七十二条 冻伤。
  (一)冻伤达三度,致成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
  (二)冻伤后致局部组织缺损、畸形和运动功能障碍或者慢性血管病变;等。
 第七十三条 电击损伤后致肢体残废;伴有并发症或者严重后遗症。
 第七十四条 物理性损伤(如放射线、激光等)、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等)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
 第七十五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重要器官内。
 第七十六条 创伤性休克或者损伤合并严重感染、致使心、肝、肺、脑、肾等功能障碍。
 第七十七条 皮下组织广泛出血,总面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肌肉出血,血肿在百分之十以上,伴有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第七十八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七十九条 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损伤(如舌缺损)丧失语音能力,咀嚼、吞咽功能明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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