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肝、脾、胰等器官穿孔或者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脓肿、血管瘤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三条 肾裂伤、破裂出血出现休克;尿外渗需手术治疗(包括肾动脉栓塞术);肾损伤后期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障碍。
第五十四条 输尿管损伤后致使尿外渗或者输尿管严重狭窄致肾积水。
第五十五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脓毒败血症、肠梗阻、肠瘘等。
第五十六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或者其它伤情须剖腹手术。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五十七条 骨盆骨折致使腹膜后大血管破裂出血出现休克,致成膀胱、尿道及其他内脏器官 破裂,致产道严重狭窄影响功能。
第五十八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五十九条 尿道损伤后致尿道狭窄排尿困难,瘘管漏尿,肾功能障碍。
第六十条 膀胱破裂。
第六十一条 阴茎损伤致使阴茎缺损或者严重畸形影响功能。
第六十二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六十,两侧睾丸缺失或者两侧睾丸损伤后致睾丸萎缩、坏死;输精管闭锁影响生殖功能。
第六十三条 外阴、阴道损伤出血出现休克。
第六十四条 阴道破裂累及周围器官,瘘管形成,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第六十五条 各种损伤致使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性器官萎缩或者影响性器官发育。
第六十六条 孕妇损伤后致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出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等。
第六十七条 幼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