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外鼻缺损、严重塌陷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 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三条 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容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容、咀嚼和发音;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
 第十四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二)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三)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 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四)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 貌丑陋;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第四章 丧失听觉(3)

 第十五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六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4)

 第十七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
 第十八条 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十九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头皮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