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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肩关节连加
  (三)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
  (四)肘关节连加
  (五)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或者畸形愈合,影响上肢功能;
  (六)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或者旋后位;
  (七)前臂骨折或者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不能对指和握物(1);
  (八)腕关节强直、屈曲挛缩畸形、关节下垂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九)腕关节连加
  (十)掌骨骨折,严重影响手指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二)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三)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四)膝关节强直、成角畸形、挛缩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六)股骨或者胫骨、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或者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七)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闭合性粉碎骨折,并发骨髓炎或者骨不连接等后遗症;
  (十八)肢体软组织瘢痕挛缩,影响大关节功能,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九)肢体重要神经完全断裂或者缺损;
  (二十)肢体重要血管断裂、血栓形成或者栓塞,引起血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二十一)肢体受挤压,引起挤压综合症;等。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七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2),致使容 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第八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损;
  (二)眼睑下垂,严重影响视力;
  (三)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致使视力障碍和影响面容;等。
 第九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严重变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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