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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
 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己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己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外,一般 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 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
对方; 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
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 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 , 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 予以退回。
 二、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三、 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可据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 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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