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
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经研究,现就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二、下列机器设备、仪器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培育种植种子、种苗及养殖种畜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现有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
(三)为兴办饲料工业,在一九八五、八六两年内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
三、上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仪器设备,海关凭经贸部基地局证明办理;属于第(二)款所列仪器设备,按(83)署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办理;属于第(三)款所列机器设备,按国家经委和我署经饲(1986)111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