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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
 (国家科委1986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微生物学的研究在现代生物学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轻工、化工、采矿、环保、医药卫生和国防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菌种是进行微生物学研究和应用的基本材料,是发展生物工程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是国家的重要生物资源。为了进一步做好菌种的分离筛选、收集保藏、鉴定编目、供应交流,以便使其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菌种,包括可以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病毒、细胞等代表株。
 第三条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现设普通、农业、林业、工业、抗生素、医学、兽医微生物等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第二章 收集与保藏

 第四条 收集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权向国内有关单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价值的菌种。
  (二)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选育或引进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的复制培养物及详细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确认有保存价值者,方可入藏。
  (三)下述菌种均为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均需向有关中心办理入藏手续。
  1.申请专利的菌种;
  2.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种;
  3.新种、新型菌种。
 第五条 保藏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种,必须具有该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其所负责保藏的菌种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避免菌种的污染或死亡。
  (三)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制定安全、严密的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尊重申请保藏单位或个人的劳动成果,并为共作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扩散。

第三章 命名与编目

 第六条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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