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4日)宣布失效关于调整“拨改贷”范围有关国营
建设单位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1985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86年起按规定实行和恢复实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均应设置“基建拨款”和“限额存款”科目。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以及日常预算拨款和限额存款的核算管理要求,均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86年按规定由“拨改贷”调整为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下列帐务结转方法,将1986年底以前的基建投资借款本金转作预算拨款,将借款利息冲减基建投资借款和有关投资支出:
1.借款本金和利息余额的结转。建设单位接到开户建设银行转来的“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时,应按通知书中所列核对无误的转销借款本金数和冲销借款利息数,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金和利息合计数),贷(增)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本金数),贷(减)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利息数)。上述帐务结转后,“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余额的结转。已设置和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并有借(增)方余额的建设单位,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将该科目借(增)方余额一次全部转入“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借(减)方,冲减基建拨款,即借(减)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减)记“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结转后,“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应无余额。
三、按照1984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设单位,从1986年起,原则上不再豁免其贷款本金利息。这部分建设单位如果已设置和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并有借(增)方余额的,应将其余额全部转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即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今后凡属经批准撤销的前期工作项目和某些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以及个别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豁免的基建投资借款(不论本金或利息),均应在项目竣工后按批准豁免的数额,直接冲减基建投资借款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不再设置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