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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为便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科学地鉴定诉讼档案的保管价值,确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保管时间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时间为二十年至三十年)三种。
 二、确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史料价值等因素确定。
  1.凡属本院检察活动形成的,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划为永久保管。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划为长期保管。
  3.凡属在较短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划为短期保管。
  立卷或鉴定诉讼档案时,应根据以上原则,并参照下列保管期限表,确定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方法,应从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对累犯、申诉、加减刑等案件先后形成的案卷,应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四、经鉴定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应把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按年度整理后,划为永久保管档案。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条款名称             保管期限
 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件档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免予起诉及提出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二审撤销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档案
  1 人民检察院作起诉或免予起诉处理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长期
  3.人民检察院撤销起诉、撤销免予起诉、撤销抗诉、撤销不起诉的案件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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