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书
10.撤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通知书
11.保证书
1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13.决定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4.查询、停止支付、解除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回执)
15.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物袋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
16.提押证
17.勘验、检查通知书
18.聘请书
19.询问通知书(回执)
20.没收决定书
21.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免于起诉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证据部分(用隔页纸分开):
22.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以下按时间顺序排列)
23.讯问被告人笔录
24.被告人亲笔供词
25.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6.物证、书证
27.勘验、检查笔录
28.鉴定结论
29.其他。
二、检察内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立案请示报告
3.立案决定书
4.侦查计划
5.逮捕人犯审批表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
6.立案前被告供述及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7.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8.侦查终结报告
9.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0.有关案件的请示、汇报材料和有关领导、上级部门对案件的批示
11.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12.检察建议书(签发稿)
13.来信来访材料(办案过程中的)。
作起诉、抗诉处理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内卷1~13排列后,再参照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有关条文继续排列。
作免予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卷1~29排列后,再继续排列下列材料:
1.侦查终结报告
2.宣布笔录
3.决定释放通知书
4.没收决定书
5.被害人、被告人申诉书
6.复查决定书
7.送达回证。
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1.检察长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批示
2.来信来访登记表
3.控告申诉材料、来访接谈笔录
4.阅卷笔录
5.调查提纲
6.各种查证材料
7.讨论、汇报案件记录
8.调查结案报告
9.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入卷的材料。
除上述案卷内容外,信访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其应入卷的材料,可分别参照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