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案由”指卷内材料记载的,由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处理结果”指卷内材料记载的,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附: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三、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