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
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种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四、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必须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出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