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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本部门归档的诉讼档案。非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调借本院诉讼档案,应根据正式函件,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阅时间,对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出。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本院档案,应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对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摘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二十五条 对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追查。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证明专用章,可与原本档案同效。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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