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为管好用好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现对这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区和部门,都必须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这项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二) 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中央和地方的 “农口”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各项支援农村生产的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重复或脱节。
(三)这项专项资金要重点投放到粮食生产基地县和发展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区,不要分散财力。要从增产粮食出发,因地制宜 ,缺什么补什么,讲求实效 ,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粮食生产基地要建一片成一片。
(四) 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 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要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
(二) 用于县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的费用。
(三) 用于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的经费, 包括晒场、 精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