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
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报告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办发〔1986〕54号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报告》及所附《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办部
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报告(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国家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 收中每年拿出十亿元,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这项资金数字不小,如何管得合理
,用得有效,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需要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规划,保证效益。为此,建议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并由一个综合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要尽快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财政、农牧渔业、水电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确保粮食增产,提供更多的商品粮。
三、资金的投放和使用, 一定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并相对集中,不得抵顶和挪作他用。如有挪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投资项目要有部门和专人负责,有明确的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明确的经济合同。
根据以上要求,财政、农牧渔业、水电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随文呈报。
以上意见及若干规定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
定 ,在“七五”期间每年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
十亿元,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