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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普调工资问题
  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均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各类企业单位和公司不列入这次普调范围。对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确需列入调资范围的,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批准列入普调范围的公司,在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上,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两头占”。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低于八元的,按八元发给。
  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
  这次解决工资突出问题,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通过解决突出问题,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安定团结。
  (一)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偏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为此,在普调工资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现行工资标准,将专业技术人员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将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一百六十元调整为一百八十元(六类工资区、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下同),最高工资标准由三百五十五元调整为四百二十元。
  将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一百二十二元调整为一百四十元,最高工资标准由二百三十元调整为二百八十元。
  将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九十七元调整为一百一十三元,最高工资标准由一百五十元调整为一百七十元。
  将助教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七十元调整为八十二元,最高工资标准由九十七元调整为一百一十三元。
  助教以下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也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二)提高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待遇,改革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办法
  将博士毕业生的初期工资由八十九元提高到一百零五元,硕士毕业生由八十二元提高到九十七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即“双学士”)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工资由六十四元提高到八十二元,大学本科毕业生由五十八元提高到七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由五十二元提高到六十四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由四十六元提高到五十八元。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不再实行定级工资办法,改为按本人表现和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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