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
(国发(1988)60号 1988年9月8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知识分子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问题较多和限于国家财力等原因,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仍然偏低,特别是中年专业技术骨干以及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工资问题更为突出,亟需解决。根据国家目前的财力状况,国务院决定今年第四季度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门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同时,允许劳动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统筹使用这一部分工资基金。
二、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可以晋升一级工资。
四、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同时,允许劳动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统筹使用这一部分工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