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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5月4日 劳培字(1990)6号)


  现将《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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